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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3年内有吸毒行为不得申领驾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21

信息时报讯(记者 刘宇雄)《广东省禁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今年7月底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昨日,由此形成的草案修改稿在省人大网站上征求社会意见, 记者发现,相比一审稿有较大改动。其中,新增规定对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实施系列严格“禁令”:吸毒后驾车被查获的将被取消驾照,三年内有吸毒行为的不得申 领驾照。

校车司机有吸毒记录将取消资格

记者发现,草案修改稿在毒品管制上新增了一条规定:“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并明确规定下列“涉毒”行为或人员将被注销或不得申领驾照:

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已经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应当依法注销。

校车驾驶人有吸毒行为记录的,应当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大中型客货车和出租车驾驶人因吸毒成瘾未戒除而注销驾驶证的,应当取消其营运资格。

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草案修改稿的另一新增内容是,对出租屋涉毒行为也有相关规定:房屋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新增戒毒人员合法权益保护条文

记者还发现,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与一审稿相比,草案修改稿新增了条文,以保护戒毒人员的人身安全及尊严。

修改稿新增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依法保障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戒毒人员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戒毒人 员”。同时,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侵犯戒毒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此外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或者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主管部门纠正,并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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