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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买辆路虎不料却是“翻新车” 最终退车并获300万赔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11

另一个仅获赔3倍买导航和座椅的钱

一个花百万元买了辆路虎,一个10余万买了辆中华,都因非“原装”要求4S店“退一赔三”,但法院的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

为啥一个能退车并获300万赔偿款

另一个仅获赔3倍买导航和座椅的钱

□通讯员 王勤铜 姚高峰 本报记者 陈洋根

昨天,来自杭州拱墅区法院和温州龙湾区法院的消息,两家法院各自审理的一起汽车销售“退一赔三”案件均有了结果。

拱墅区法院一审判决浙江元通元润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通4S店)赔偿车主孙先生3倍买导航和座椅钱总共3万,驳回孙先生其他诉讼请求,杭州 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此前,孙先生起诉要求4S店退车,并赔偿其3倍购车款39.84万元及其他损失16537.6元(含车辆购置税10427元、相关证 件及号牌费用135元、保险费5975.6元)。

而温州龙湾区法院判决4S店除了退车外,另外3倍赔偿车主黄先生购车款共计314.4万元。

车主孙先生和黄先生,都要求“退一赔三”,为什么一个仅获赔3倍买导航和座椅钱(3万元),而另一个会获得退车并赔偿3倍购车款赔偿额共计超过300万元呢?

花百多万买了辆路虎

不料却是“翻新车”

今年3月31日,黄先生在温州一家4S店购买了一辆路虎揽胜2995CC豪华越野车,当时车价是104.8万元,黄先生全款付清,4S店也当场交付了车辆。

让他没想到的是,之后这辆路虎车竟然问题不断,仅提车后一个多月车子就发生过4次在待起步时挂D挡踩油门无法前进等故障现象,维修时原因一直查不出来。

直到今年6月4日,黄先生到4S店做车辆保养,在查找相关资料时,他突然看到这辆车竟然有《领料单》、《施工单》等材料。

原来,黄先生购买的这辆车,在今年3月29日因排挡杆破裂被更换过排挡杆、变速箱模块和排挡杆周边线束。也就是说,在他购买前,这辆车就已经被维修过,他买到的可能是一辆“翻新车”。而在售车和交车过程中,4S店对车辆维修一事均未做任何告知和说明。

法院判4S店退车

并赔偿300多万元

协商无果后,双方对簿公堂。法庭上,4S店承认了在售车前更换了越野车的排挡杆,且没有告知原告的事实,但他们认为更换排挡 杆行为属于正当的程序检查,他们在检查中发现变速箱控制模块中的排挡杆破裂,经厂家授权更换了配件。

黄先生则认为自己在购买车辆时,是以为车辆系完好而决定购买,但4S店隐瞒了更换配件的事实,构成了销售欺诈,根据《合同法》和新《消法》相关规定,其有权要求4S店退车并赔偿3倍购车款。

温州龙湾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对消费者的消费决择和公平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商品信息,销售者应如实告知消费者。而被告4S店更换变速箱控制模块所 形成的信息会对原告的消费抉择产生重大影响,在4S店明确承诺销售新车的情况下应主动将上述信息如实告知原告,使之能作出更为理性的消费抉择。但4S店明 知自己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会使原告陷入错误认识与其订立合同,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即有欺诈的故意。根据相关法规,4S店的行为构成销售欺诈。

龙湾法院一审判处原、被告双方的汽车买卖合同撤销,黄先生退还涉案越野车,4S店退还黄先生扣除车辆折旧费之后的购车款;另外,4S店还需赔偿黄先生3倍购车款共计314.4万元。

开了一年多的

中华SUV整车非“原装”

法院仅判4S店

赔3倍导航和座椅钱

早在2013年4月,杭州的孙先生向石祥路元通4S店订购中华汽车一辆,并确定购买的车型为该品牌V5系列中的顶配车型,即自带西门子导航、胎压监测。

孙先生支付购车款13.28万元并提车后,却发现自己买到的车并非自带导航,也没有胎压监测。因为在中华汽车SUV系列仅有的三个车型中,只有尊贵版的才有该配置,其他两个车型均没有。

协商无果,孙先生一年后以欺诈为由将元通4S店告上法院,要求4S店退车并3倍赔偿其车价款计39.84万元及其他经济损失。

庭审期间,被告元通4S店辩称在销售车辆时不存在故意告知虚假状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因为他们已明确告知孙先生所售车辆是“至尊版”, 并非孙先生所理解的厂家的“尊贵型”,而是在原厂“豪华型”基础上加装了导航(系采购自厂家的原厂配件)和皮座椅,并不减损原厂车辆的安全性能。而被告对 原厂车辆在不减损原厂车辆安全性能的情况下加装导航等“便利性装备”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车管部门经对涉案车辆审查并予以上牌的事实也证明了此点。元通4S 店认为孙先生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查明,在孙先生选购车辆过程中,4S店曾给孙先生一份对车辆配置都有分项标注宣传单,而且确认中华V5有三个车型,分别为运动型、豪华型和尊贵型,另分自动挡和手动挡,被告出售给孙先生的至尊型为4S店在厂家自动挡豪华型车辆上加装导航及真皮座椅。

法院认为,根据原告孙先生提供的从被告4S店处取得的车辆宣传单,可以认定4S店在销售车辆的过程中,已经向原告告知其所销售的中华V5的车型及相关配置,且至尊型为其当时销售车辆中的最高配置车型。

至于被告辩称其已经告知孙先生导航是跟车来的,因而不存在欺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该辩称并不能证明其已经向消费者说明该导航非原装而系其 加装,宣传册上也未予以说明,4S店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其行为构成欺诈,但该欺诈行为针对的是加装的导航及皮座椅,而导航及皮座椅为原装还是加装对车辆主 要性能并无影响,且原告孙先生买车已一年多,也未因加装导航及皮座椅的原因影响车辆主要性能。

因此,对于孙先生要求退车并3倍赔偿买车款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但针对加装的导航和真皮座椅,法院认为,孙先生有权按照消法规定,要求被告赔偿其3倍价款共计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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