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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1.6升以下节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5-19

昨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信部对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同时对1.6升以下(含1.6升)的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

根据三部门发布的通知,我国将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通知还称,将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车船应符合相应标准。

记者了解到,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的节约能源和使用新能源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按照北京市现行的车船税标准,1.0升(含)以下排量的,年基准税额为300元;1.0升至1.6升(含)排量的,年基准税额为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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