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15年环保局发布的《关于加快推动生活方式绿色化的实施意见》中,首次明确机动车环保召回制度,即生产、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属于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应当召回。
2016年年中,环境保护部门在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提案答复函中表示,将会同质检部门研究机动车环保召回制度,对由于设计、制造等原因而导致在同一批次车辆中普遍存在违反相关排放标准的,生产企业必须承担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召回义务。
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国家质量安全监管有着显著提升,去年共召回缺陷汽车产品1133.5万辆,与去年同期相比翻了一番,增长数值达到103%。这意味着国家质量监管部门在召回监管上不断加强力度,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的机动车环保缺陷召回制度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