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驾车在高速公路上出现单方事故后,下车查看车辆情况,乘客甄女士亦下车。此时,程某恰好驾车经过,将在行车道内的二人撞倒,致一人受伤,一人 身亡。事发后,死者家属将两名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通州法院一审判决程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26万余元,马某则需承担 1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4万余元。二审维持了原判。
2013年3月20日6时55分,在京哈高速公路进京方向27.3公里处,马某驾车搭载甄女士由东向西行驶发生事故后,马某和甄女士分别下车。 此时,程某驾车由东向西行驶,车辆前部将在行车道内的马某二人及车辆撞出,造成甄女士死亡,马某受伤,两车损坏。经交通队认定,程某为主要责任,马某和甄 女士均为次要责任。后甄女士的丈夫及两个孩子起诉到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49万余元。
马某认为,应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辩称,因马某驾驶的车辆在此次事故中并无责任,故公司不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司机程某称,其与原告已经达成赔偿协议,不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而程某车辆的保险公司则同意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予以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程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故原告的各项损失,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因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故承担65%的赔偿责任。
因马某驾驶车辆造成事故后,甄女士在高速公路下车造成本案事故,故马某亦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确定由马某对原告除交强险 限额外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甄女士自己承担25%的责任。事故发生时,甄女士已经离开车辆,其死亡系程某驾驶车辆造成,故马某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 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马某赔偿4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北京 晨报讯(记者 颜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