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京牌”买车涉案被查封 车算谁的?

   2015-10-18 14
核心提示:因为没有京牌指标,高飞(化名)以摇号成功的哥哥高远(化名)名义购买了一辆轿车。后因高远与魏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上述车辆被法

因为没有京牌指标,高飞(化名)以摇号成功的哥哥高远(化名)名义购买了一辆轿车。后因高远与魏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上述车辆被法院查封。

高飞得知后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停止执行并确认车辆归自己所有。一审判决支持了其诉讼请求。魏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前天,二审维持了原判。

原告

所有权以登记为准,车辆应属指标所有人

2013年,高远摇号获得北京市小汽车购车指标,其弟高飞使用该指标贷款购买了一辆奥迪A6轿车。购车过程中,由高飞向银行申请个人车贷,高远则为抵押人。

办理贷款手续后,高飞在4S店刷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支付了首付款,并提走轿车,购车发票上的购货人则写的是高远名字。车辆登记在高远名下,车贷则每月从高飞的银行卡中直接扣款。另外,该车辆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高飞。

这之后,高远因民间借贷纠纷,被魏某诉至法院。双方达成协议,高远于2014年8月底前偿还借款。最终,高远未按协议还款,魏某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法院查封上述车辆。高飞以其是车辆所有人和使用人为由提出异议但未获支持,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车辆归其所有,并请求停止对该车的执行。一审诉 讼期间,魏某辩称,根据《物权法》规定,机动车辆所有权应以车辆登记为准,现涉案车辆登记在高远名下,所有权应属此人,法院查封扣押该车辆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魏某认为,根据北京市小汽车车牌发放的相关规定,摇号获得的上牌购车指标不能出借,高远、高飞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后果。

一审法院根据银行的贷款手续、首付款的支付以及保险缴纳的情况,认定高飞是车辆的实际出资人和使用人,据此支持了高飞的诉讼请求。魏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前天下午,北京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

实际所有权人为借名买车者,应停止执行

二审庭审中,高飞表示,借名买车确实违反北京市小客车指标控制的相关规定,愿意接受处理。相关部门可以收回指标,其只是车辆的所有人,并不是指标的所有人,同意把车贷还清,将车辆迁出。

合议庭对本案当庭宣判。二审法院认为,高飞支付了购车首付款等费用并按月偿还车贷,可以看出全部购车款均由其本人支付,且购车及办理贷款填写的 诸多材料中,均有高飞作为购买人和借款人的签名,结合高飞兄弟间签订的购车指标借用协议书和4S店员工的陈述,能够证明高飞借哥哥指标购买涉案车辆的事 实。

汽车属于特殊动产,法律规定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原则,魏某未能证明高远实际使用车辆,无法认定其是车辆的所有权人,故涉案车辆实际所有权人为高飞,应停止对涉案车辆的执行。

关于魏某主张涉案车辆登记在高远名下,其作为善意第三人,购车指标借用协议书不能对其产生对抗效力。法院认为,涉案车辆的购买和办理贷款的时间 为2013年9月,而魏某与高远确定债权关系在2014年8月,若认定高远在确定债权一年前即有计划转移财产、规避债务明显不符合常理。

需要指出的是,高远将自己摇号获得的指标出借给高飞使用,该行为涉嫌违反《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应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理,不影响法院依据现有证据认定涉案车辆的归属。法院亦会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对高远、高飞弟兄的行为作出相应处理。

最终,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魏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 提示

借名买车,购车指标或被收回

1 法官提示,公民在要求他人提供物的担保时,最好能够亲自查验担保物的状态,仅凭房屋所有权证书、车辆登记证等权属证明载明的内容,可能无法反映出担保物的真实状态。

2 目前北京市实行小客车数量调控措施,具有购车指标的公民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出借购车指标。借名买车的行为,违反《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不仅涉及诉讼引起不必要的诉累和麻烦,购车指标也有可能面临被相关部门收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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