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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自用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管理细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5-26

一直困扰北京电动汽车买家的充电桩安装难问题得到了北京市主管部门的回应。北京市发改委、北京 市科委和北京市经信委日前联合下发了《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细则》(下称《细则》),要求北京的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充电基础设 施建设商、物业公司等部门,配合北京消费者的自用充施建设。此《细则》将有助于帮助解决充电桩安装中的难题。

《细 则》中明确指出,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负责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确认、充电设施建设,并纳入售后服务体系;小区物业、业委会对充电设施建设应予支持和 配合。供电公司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用电报装和供电方案答复;而充电设施建设企业根据供电方案3个工作日内完成充电设施工程建设等后续工作。

《细 则》主要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总体的流程和要求,但是,还需要更为细致的执行方案和标准。第一电动网此前报道,北京市住建委还在就《已建物业充电设 施配建规范研究》(下称《配建规范》)的征求意见。北京市发改委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安装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也在征 求意见。(参见:北京市拟出台充电设施规范 物业不得私自收费)

《配建规范》中指出 “在地下空间不建议安装直流充电机”。这就意味着许多大型商场写字楼的地下车库无法安装直流快充充电设施。如果公共场所无法实现快充,那么电动汽车使用的 方便程度将大大降低。其次,《配建规范》中明确表示,“充电桩的安装尺寸应不超过300mm×450mm,充电桩结构上应能够支持壁挂式和落地式两种安装 方式”。据记者向相关人士了解,对充电桩尺寸的限制实际上是对充电桩功率的一种限制。上述尺寸的充电桩可以保证能够提供3千瓦的功率,但是目前的技术无法 保证提供高功率的输出。这就表示某些电动汽车是无法在夜间从零电量充满电的。某种程度上来讲,这项要求可能会影响车辆的使用效率。

《指 导意见》中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无条件配合自用充电设施的安装,不得借机收取费用”。同时,对于存在向车主或安装单位收取额外费用、擅自指定安装 企业、及其他不配合充电设施安装等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照《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658号)规定,对物业服务企 业和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以下为《细则》全文: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按照《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购买新能源小客车的单位和个人自用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的充电条件确认、用电报装和设施建设。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购买和使用新能源小客车的单位和个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上建设的交流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本细则所称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包含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的整车销售机构(4S店)。

第三条 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负责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确认、充电设施建设,并纳入售后服务体系。

第四条 充电设施建设:

(一)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和本市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充电设施产品符合《NB/T33002-2010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等国家和地方相关产品及安全标准;

(二)充电设施用电应单独计量,符合《GB/T28569-2012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要求;

(三)小区物业、业委会对充电设施建设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五条 充电价格按照充电设施属地用电性质收取。其中,居民住宅小区内自用充电设施按照本市居民电价标准(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收取,不执行阶梯电价;其他充电设施按照本市一般工商业电价标准(非工业峰谷电价)收取。国家相关电价政策出台后,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第六条 充电设施建设应按有关规定到供电公司办理低压业扩报装手续。

第七条 充电设施建设包括电源条件确认、施工可行性确认、用电报装、方案编制、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供用电合同签订、计量装置安装和接电等环节。

第八条 需建设充电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签订购车意向协议后,到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办理购车充电条件确认手续。

(一)购车充电条件确认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1.购车意向协议;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固定车位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关于在停车位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申请(物业盖章同意);

5.停车位(库)平面图(或现场环境照片)。

(二) 受理用户申请后,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对用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后,会同供电公司按照约定勘查时间到现场进行用电、施工可行性勘查。供电公司负 责对用户电源条件进行确认,完成《自用充电设施用电初步可行性方案》编制。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负责对充电设施建设的施工可行性进行确认,会同供电公司于 7个工作日内出具《新能源小客车购车充电条件确认书》。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正式签订购车合同后,可自行或委托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向所在区域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提出用电报装申请。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 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正式答复供电方案。单位和个人应在有效期内到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办理确认手续。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正式取得供电方案确认后,由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组织开展充电设施工程建设。不含土建工程的充电设施施工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具备相关资质,设备选型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充电设施建设完成后,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区域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提出验收申请。工程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供用电合同签署)后,供电公司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装表接电工作。

第十二条 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应在用户签署充电设施供用电合同后,正式将车辆交付用户。

第十三条 本细则为《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的组成部分,与之同步实施,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录

 

北京出台自用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管理细则

北京自用充电设施建设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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