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发改委对《新能源汽车碳配额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后,工信部也出台了针对新能源汽车的管控措施。
2016年8月12日,工信部公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对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准入和产品准入条件进行了修订。
在此之前,新能源汽车遵循的是7年前颁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投资进一步升温,乱象丛生。于是,工信部在管控方面首先出手。
所不同的是,原来的“规则”升格为“规定”,政策效力进一步提升。
意见稿明确了新能源汽车的范围,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纯电动和燃料电池汽车三类。
删除了2009年版准入规则中的“混合动力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类别产品。原来,使用铅酸电池的电动车的相关规定也未出现在规定中。这种调整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等文件保持一致。
在企业准入方面,意见稿提升了准入条件。按照规定,审查条件将有17项具体条款,其中有8项为否决条款,只要超过2项未达标,则该企业就不被准入。
其中,第二章准入条件及管理中,第六条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条件第(三)款规定:
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障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同时还应满足相应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的要求。
同时,对企业技术研发、试验测试等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并提出现有企业应根据规定进行改造,并于2年内完成审查,现有产品改造缓冲期为半年。
对比原来的规则,意见稿取消了企业应掌握车载能源、驱动系统、控制系统三项“核心技术”之一的要求,调整为应具备整车控制系统技术的开发能力以及车 载能源和驱动系统的集成、匹配能力,并相应增加或提高了设计计算、仿真分析、试验验证等方面的要求,控制系统的开发成了必要条件。
工信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这个方案已经编制完成,将会加强在标准法规、产品开发、市场运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统筹协调。将来新能源汽车与节能汽车与税的结合,将会有利于市场的调控,也有利于监督管理。
与此同时,意见稿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从目前的三类(整车企业、自制自用底盘改装类企业、购买底盘改装类企业)调整为两类(整车企业、购买底盘改装类企业)。再次限制提升了限制门槛。
整个意见稿对国内大型汽车集团较为有利。《意见稿》明确指出,下属企业可共用集团的部分能力,但应当符合《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 求》。一旦申请获批,企业将拥有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合法生产销售新能源汽车,并享受相关补贴。这意味着,那些拥有集团背景的新能源车企与没有背景的中小 型企业差距将进一步拉开。
这并非固定不变,限制条件同样严苛。意见稿第二十五条规定:
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告》资质的U整车、改装客车、特种作业类专用车生产U企业,应当进行改造,并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报送满足本规定的审查计划,并于 24 个月内完成审查。逾期未完成审查的,暂停生产、销售有关新能源汽车产品。
据中汽协常务副会长董扬介绍,工信部的目标是提高新能源汽车生产门槛。其中,新建立的新能源整车制造商数量控制在10个。目前,已有北汽新能源和长江汽车获得准入资质。换言之,新的生产资质仅剩8席。
对生产资质的争抢,会变得更加激烈。
按照统计,在现有119家整车企业中,约有三分之二数量的企业可达到条件;现有85家自制底盘的改装类企业中,10%可达到条件。
难题留给了新能源汽车的新进入者。其中,最受关注的是互联网企业涉足汽车制造及其资质取得的问题。现在涉足互联网汽车的企业已经远远超过8家,这决定了必然会有参与者被迫推出这场角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