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政府颁布《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车营业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是朝着现代国家治理在政策层面迈出的正确的一步。
虽然叫《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但是就法治或依法治国而言,它们都是有更基础的法理源泉的,即2008年中国实施的《反垄断法》,而反垄断法常常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宪法。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中国是从计划逐步迈向市场转型经济,其反垄断法有其特别之处,即第五章是专门关于反行政垄断的。反行政垄断特别不容易,因为 权力部门要向自己开刀。虽然行政垄断在各国都有,但在转型经济中特别普遍。在我看来,出租车行政许可就是行政垄断一种,或称牌照垄断,其存在的理由本来是 保护公共利益。但如果现在由于新知识或新技术的出现,所谓公共利益发生了变化,那么这种旧的行政许可制度也应相应的变化或调整。从这点看,这次《暂行办 法》让网约车合法,无疑增加了市场竞争性和出行产品多样性;有意识无意识的,这是迈出了中国《反垄断法》中反行政垄断难能可贵的一步。
最近,滴滴和优步合并是否违反中国的《反垄断法》这个问题在媒体上炒的很热,我并没有掌握可靠和完整的信息,所以不好做判断。我可以评论的是,反垄 断法被广泛的誉为是市场经济的宪法,有法不依或选择性执法,这会有损于法律的尊严,久而久之会形成不守法的文化,这与中国下一程深化改革,即建立“依法治 国”的理念相反。现有法律如不完善,可以下次修改,但是必须当真。不然政府将损失执政的权威性和可信度,最终掉入“塔西陀陷阱”。事实是,过去几十年来中 国新立的法,在文本上水平不错,关键是执法的意愿、能力和水平。
同时我想指出的是,从国际发展趋势看,或是因为“反垄断”这种叫法有过于强调市场结构之嫌,所以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国家称之为竞争政策。因为从实践上 看反垄断法主要反的不是企业市场垄断或主导地位的本身,而是企业滥用市场主导地位,限制、阻止或排除竞争的行为。什么是垄断性行为?例如,所谓掠夺性定 价,即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并期望在占领市场规模和增加市场进入难度后再提升价格,这些行为在反垄断实践中往往是被禁止的。这也是中国1993年颁 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和《反垄断法》第17条(2)所禁止的。就此而言,不得不说滴滴或优步似乎都有嫌疑。但是,鉴于新生网约车市场的培育时 期,我建议反垄断当局或可考虑一段豁免、过渡、暂停合并的期限,等市场回归正常后再做出允许、有条件允许或不允许合并的裁决。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判断什么是结构什么是行为并不是自动清晰的,因为结构往往是行为的结果。虽然市场集中度的本身是结构,但是旨在增加集中 度、获取垄断地位的兼并协议属于行为,往往需要反垄断当局的关注。还有,一个相关的技术问题是所谓“相关市场”的界定,因为它的口径会影响企业集中度的判 断。这里也会有争议。但是根据《暂行办法》,政府似乎是把公共交通、出租汽车和网约车市场分开考虑的。证据是,《暂行办法》第三条提出:“优先发展城市公 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有序发展网约车”。值得提醒的是,如果我们说《暂行办法》使中国网约车成为合法,那么逻辑上一致,这部文件所包含的其它内容 也将具有“法律”含义。
无疑,进入网络新领域,要研判的不确定性还很多,需要一步深入的研讨。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只要是人的制度安排都不“完美的”(perfect),讲 究的是“有效性”(efficient),其中暗示了x比y更有效的相对性。我们说市场有效,并没说市场完美。希望此案成为里程碑式的经典判例,为今后的 实践提供指导意义。
最后,正如前面所说,《暂行办法》使网约车合法了,其法理可渊源于《反垄断法》,特别是反行政垄断。同理,也不能忽视一种担忧,即反了旧垄断又导致了新垄断。无论如何,处理好滴滴和优步合并案将考验政府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