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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接触超车酿惨祸 司机获刑4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1-30

2015年2月25日,这一天是大年初七,人们都还沉浸在过年的喜庆中。然而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却在短短的几秒钟内瞬间摧毁了两个家庭。一辆小轿车内的两个大人当场死亡,坐在后排的两个孩子送到医院抢救无效也随之离去。

事故现场看似简单的一场车祸,却在民警的努力下揭开事实的真相,并最终得出了和案发现场所呈现的完全不同的结论。同时,该案件也成为全国罕见的车辆超车时无接触却判定主责的一个典型案例。

惨祸瞬间发生

2月25日,大年初七。旅游客车司机周某一早就拉着近50名游客的一个旅游团游览了长城和定陵,中午打算在十三陵御鹿苑饭馆吃完饭后去定陵果脯厂购物,然后再去明皇蜡像宫游览。

与此同时,住在通州的张某也正准备从家里开车出发,打算和丈夫带着自己6岁的女儿和朋友家10岁的男孩一起去龙庆峡看冰灯。

一切计划都看起来很完美,然而一切却都在中午12时15分定格。

在昌平区110国道38.1公里处,车祸瞬间发生了。短暂的几秒钟,一切都变了。

据昌平交通支队的交警介绍,当时的事故现场十分惨烈,张某驾驶的“吉利美日”轿车(天津牌照)已经看不出原型,完全就是一堆废铁。坐在驾驶位置的张某和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张某丈夫当场死亡,坐在后排的两个孩子送医院抢救后也没能挽回生命,两个家庭被完全摧毁。

根据现场两辆车的侧滑印和制动印以及两辆车的接触点位置,民警初步判断,“吉利美日”与大型客车属于相对方向行驶,“吉利美日”驶入由北向南方向车道与大型客车前部接触。“吉利美日”侧滑至道路东侧土路口处,而大型客车则停至道路西侧非机动车道处。

关键的前三天

事故发生后,昌平支队迅速成立了专案组,决定按照大型客车驾驶人、乘车导游笔录内容分两组开展工作:第一组前往事故现场调取周边监控录像,查找笔录中在小客车前方行驶的大货车,第二组按事故处理程序抓紧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25日当天,大客车司机周某做第一次笔录时是这样说的:“我由北向南驾车行驶,到出事地点时,与对面的大货车会车,我车头与对面大货车车头几乎 平行时,突然有一辆小客车从大货车后面出来越过中心线跑到左侧车道来了,发现小客车出来,我马上紧急制动,结果我车的前部与小客车正面相撞了。”

他的说法与同车导游的笔录几乎一模一样。

如果交警的工作止步于此,恐怕这就是一起因为张某自己超车不当而导致的车祸。

然而,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

26日、27日两天,专案第一组调取了现场周边3处监控录像,排查出发生事故前小客车前方并无大型货车行驶。

这个关键证据说明大客车司机周某说的并不是实情。而且按照常理,同车的导游一般都是背对车头,面向游客,所以不可能把整个事件看得那么清楚。

经过监控录像排查,民警同时还发现张某的后方有一辆中型客车和一辆大型客车相继驶过,并进一步确定了两车车牌号码。

27日,专案第二组根据号码联系到中型客车和大型客车驾驶人并进行了询问,两人均反映事故发生时有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大型客车借道超车,张某是在躲避过程中发生了事故。

28日,事故处政委孙宝清、副处长来剑戈组织研究了事故,根据调查出的新线索,决定扩大专案组,事故处介入进行指导和支持,再次分三组开展工作:

第一组由事故处鉴定科会同昌平支队到事故现场进行复勘,按照小客车受大客车超车影响失控的思路,查找新的路面痕迹证据。

第二组由业务工作科指导做牢笔录资料,对周某和涉嫌超车的大客车司机及其他证人进行再次询问,固定证据。

第三组由鉴定科协调对三处监控中的事故车、涉嫌超车大客车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

“之所以说事发后的前三天最关键,是因为这段时间是寻找证人的最佳时间,不仅是因为更容易找到,同时证人在没有经过更多的思考后,其第一反应往往会和事情本身更为接近。”交警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

事件出现反转

3月2日,交警对大客车司机周某又进行了第二次笔录,这次周某表示:“当时我驾车由北向南行驶,在我前面有一辆大客车,行驶至出事地点北侧时, 我前面的这辆大客车越过中心线超车,超一辆小车,刚超过小车就向右并线,在并线的过程中,在我的左前方突然有一辆小车斜着向我的车逆向冲了过来,我发现后 紧急制动,接着我们两辆车就撞上了。”

至于为什么和第一次笔录说法不同,周某表示,事发突然,脑子有点蒙。

根据调取十几公里摄像头的资料,交警终于找到了事发时事发车辆前后出现的5辆车的司机。根据证人笔录以及通过现场周边3处监控录像中车辆位置的变化,均显示事发当时行驶在周某前方的赵某驾驶的大型客车在事故发生前借道超车,赵某的超车行为对小型客车行驶产生影响。

3月3日,超车司机赵某的笔录显示:“我在110国道上康陵园村南果园边上超了一辆面的,超车时我车身骑着中心黄虚线,车身有三分之一部分在中心黄虚线东侧,超车时车速我估计80-90公里/小时。”

根据现场复勘发现的疑似小型客车侧滑痕迹,专案组使用与事故小客车相同型号、相同轮胎品牌和花纹的“吉利美日”小型客车在事故现场进行了侦查实验。

实验车以40公里/小时的车速,在不踩刹车的情况下急打轮在路面形成的痕迹,从类型到形态上与事故车在现场留下的痕迹一致。

法院最终判决

终,11名事故专家进行了集体会商,做出了赵某的责任认定。

赵某驾车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逆行超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的规定。

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 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二)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 70公里”的规定。

2015年9月23日,昌平区人民法院按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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