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治违合理措施还是乱收费?——聚焦部分省区高速公路“超时费”规定
新华网南宁11月9日电(记者向志强、钟泉盛、王民)在高速公路行车超时也会被罚款。广西一名司机近日就因在高速公路上超时行驶被要求收2400元“超时费”。
调查显示,全国有多个省区有针对超时车辆收取“超时费”的规定。收取“超时费”,究竟是一种打击偷逃通行费等违法行为的合规手段,还是一种说不清道不明的乱收费?
司机:休息超时被罚喊冤
广西一名黄姓司机近日向媒体投诉称,他开车走高速公路从南宁回凭祥,因为比正常情况多花了2个多小时,下高速时被告知要交“超时费”,同时收费 站称,今年此车已累计超时20多次,需补交“超时费”2400元。黄先生则称,自己超时均是由于在服务区睡觉休息所致,缴纳“超时费”不合理。
对于这一事件,崇左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公司发现此车今年以来有20多次在高速公路区间“短距长时”通行记录。由于车主无法对这些“短距长时”的情况进行有效解释,收费人员就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其补缴通行费。
据了解,上述规定是指200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与自治区物价局下发的一份文件。该文件规定,超时车辆是指在入口收费站领通行卡至出口收费 站的时间超过12小时的车辆。对于超时车辆,在路段畅通的情况下,按距离本出口收费站最远的入口收费站计收通行费;在路段不畅通的情况下,或者由于车辆事 故、修理、食宿等其他原因造成超时,司机能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按通行卡显示的入口收费站计收通行费。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2011年他们已要求高速公路各运营公司暂停收取“超时费”,运营公司内部也下发了相关通知,此次事件发生与培训不到位有关。
据介绍,经过进一步沟通,高速公路运营公司最终并未向黄先生收取超时费,运营公司已对有关人员加强了培训。
事实上,收取“超时费”的规定在全国多个省区存在。记者查询发现,河北、山东、甘肃、黑龙江等省份此前出台的高速公路收费办法中均有关于收取“超时费”的规定。
质疑:“超时费”是否涉嫌乱收费?
一些交通系统人士表示,收取“超时费”主要是为了防范过往车辆的偷逃交通费等违法行为。
据介绍,在现有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模式下,一些车辆可以通过换卡、“U转”等方式偷逃通行费。例如,甲车与乙车从同一高速路段相向开出,途中交 换入口通行卡,再分别到对方车辆入口附近某一收费站缴费离开,便可“省下”大半路费,但通过时间远超过正常行驶车辆;车辆从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后,经过长 时间行驶后,不在其他任何收费站下道,又返回入口收费站或距离入口收费站较近的收费站下高速,也会出现“短距长时”问题。
上述交通系统人士表示,由于现有监控手段有限,只能采取对异常车辆收取“超时费”这一手段来限制上述行为。
但不少受访人士认为,相关部门和企业只是从自身利益和便利角度考虑出台这一规定,缺乏法律依据,具体执行也不合理。
记者了解到,《道路交通安全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交通法规均未明确“超时费”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处副处长莫耘红告诉 记者,早在2011年,自治区法制办就以缺乏上位法依据为由,要求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包含超时收费的文件重新审查、及时修订,但由于种种原因,文件修订工 作并未完成。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要求,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安排运输任务时应当严格要求客运驾驶人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 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在服务区长时间休息就可能被收‘超时费’,这不和安全驾驶法规相抵触吗?”一位货车 司机说。
此外,虽然一些地方规定,如果司机因为在服务区休息、修车等原因导致超时,只要出具发票等凭证就可以免收“超时费”,但不少人士表示,要求消费者提供超时理由和证据“自证清白”,单方面加重了消费者的举证责任。
呼吁:尽快统一清理规范
一些受访人士表示,除了于法无据外,各地出台的“超时费”规定还存在收费标准不一、执行宽严有别等问题。比如有的规定区间内行驶时间不得超过一定时间,有的则是按照最低车速计算。在具体执行方面,有的比较宽松,有的则需要车主出具有效凭证。
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波成表示,“法无授权不可为”是法治精神的重要体现,相关主管部门应尽快对各地收取的高速公路“超时费”进行统一清理规范。
一些受访人士表示,地方上各种规定“超时费”的文件继续存在,不仅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也无益于创造良好的高速公路服务环境。对于此类缺乏法律依据的收费,应尽快予以规范。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郝际广认为,在取缔不合理收费的同时,也应通过完善运营管理模式和监控手段,在出具有力证据的基础上,实现对偷逃通行费的行为进行精准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