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限制政策包括禁止外地牌照的车辆和外地户籍的驾驶员在本行政区内开展网约车营运,明确要求对网约车数量实行管控,以及规定网约车的运价、车型要高于本地出租车等,还有的要求网约车喷涂统一标识,安装计价器。
对此,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太高认为,网约车新政在落地实践中出现了政策截留、政策趋减、政策附加和政策滞后的现象。
他举例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中有“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格除外”的规定,到了地方政府的具体实践中,逐渐演变成了实行政府指导价。
此外,他还认为地方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对网约车的品质管控更多的侧重于硬件,而忽略了对服务的关注和重视。
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张效羽表示,地方网约车管理办法不能抛开中央立法来实践,但在地方实践中,对网约车司机实行户籍管控,对网约车的车牌、车型、数量实行管控,以及要求安装计价器等管理办法实际上并不符合网约车新政的管理原则。
张效羽分析,一些地方之所以在网约车管理办法中做出这类规定,可能与交通部门希望将网约车与传统出租车区分开来,实现差异化经营有关。但实际上,二者的竞争是民众喜闻乐见的现象,他认为地方出台的网约车管理办法应该坚持消费者优先。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建议,地方政府在对于网约车的管理上应该从传统的管人、管车,向管运营行为的方向转变。“我既不管你的人,也不管你的车,只通过技术手段管运营行为,这是最核心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