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企权利:反垄断指南未设传统新车促销豁免期

   2016-03-29 6
核心提示:3月23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网站挂出《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南》),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3月23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网站挂出《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南》),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后,将提交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经过长达10个月的起草相关工作,“《指南》涉及的绝大多数问题已形成广泛充分的共识。”参与起草《指南》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副研究员苏华3月26日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称。

汽车反垄断指南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汽车业的横向垄断和其他行业并无显著区别,《指南》重点关注汽车经销和售后市场中的纵向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相对于此前的业内征求意见,新一稿《指南》重点阐述了经营者在什么状况下的纵向协议适用反垄断豁免,提出核心原则是“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明确‘具有显著市场力量’的标准,以及列举适用豁免的部分个案。”一家车企内部研究汽车反垄断人士称。

“挺价格”或涉价格限制

《指南》制定初期就明确,将借鉴欧美成熟经验。其中一条是针对新车上市推广期的豁免,欧盟对新车上市有2-6周的促销豁免。

但今年年初的汽车业内第三次讨论稿中,新车推广期和老车清库期纵向价格限制的豁免没有列入征求意见稿,也就是新车推广中没有促销豁免期限。

不过,新能源汽车被“网开一面”,推广期转售价限制豁免期延长至9个月。发改委价监局副局长卢纯延回应,新能源汽车是我国一项重大产业政策,新能源车推广期可以获得纵向价格限制豁免,是符合国家战略需要的。

《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明确禁止限制竞争效果非常明显的固定转售价和限定最低转售价。未纳入豁免权意味着,很多车企可能在新车推广时触及价格限制。

目前汽车市场价格竞争很激烈,很多汽车都靠降价来获得销量。车企推出新车时,往往希望短期内新车的终端价格能“挺一挺”,不要过早降价。

车 企在新车上市后,为稳定价格,对老款车调整商务政策。据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的一位汽车经销商称,比如某款定价20万元的中高级车,由于中高级市 场持续多年的价格战,同级别车普遍降价2万-3万元,这款车降幅达到这个水平是销量很好。“按照这个降幅,经销商必须拿到厂商的5%-7%的返点,再加上 季度、年度补贴和奖励,才能不亏本。”

但新款车上市后,车企调整商务政策,减少激励。经销商为了不亏本,只能提高终端市场售价。“新车上市后,不好卖的原因就是提价了。”上述经销商说。

根 据《指南》,上述车企达成了价格限制的两个条件:1.传统燃油车新车推广未纳入豁免;2.达成价格限制评定标准是看市场效果,即是否在市场上真正形成了价 格统一,而不看采用压力还是激励手段。上述厂商通过降低激励,达到价格限制的目的。大多数车企采用“新车稳价格”的目的都是如此。

但是否构 成垄断并不能因此确定。苏华在论述价格限制时称,“执法机构从未绝对地认为所有纵向限制都是违法的。汽车市场上的某些纵向限制行为客观上有可能实现提高经 销效率、减少交易和经销成本、为经销商提供激励机制等目的。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其限制措施实现了前述有利于竞争的目的,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竞争,并且能 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经营者可以主张个案豁免。”

不过,要判断是否构成垄断行为,还要明确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一定程度的市场力量。所以上述车企是否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前提是评估经营者在该相关市场的市场力量。

《指南》给出的标准是,“在相关市场上占有25%-30%以下市场份额的经营者有可能被认定为不具有显著市场力量。”即被认定为不具有显著市场力量,是适用豁免的重要标准之一。

重点理解适用豁免的原则

车企是汽车产业链条的控制者,有绝对的话语权。车企通过商务政策、协议等实施纵向协议会限制品牌内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目前中国汽车销售市场形成的状况是,多数甚至全部车企均采用相似纵向协议,协议中的各类纵向限制形成网络,全面覆盖相关市场,品牌间竞争的约束力将被明显削弱。

其中一个重要的表现是,固定转售价和限定最低转售价。“主要表现在维持高价、促进横向与纵向共谋、削弱品牌间竞争和品牌内竞争、排斥竞争者等方面。”徐新宇介绍说。

价格限制有不被认定为垄断的情况,判断标准是价格限制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指南》列举了常见和典型的可主张豁免的个案:新能源汽车推广期的固定转售价和限定最低转售价;仅承担中间商角色的经销商销售中的转售价格限制;政府采购中的转售价格限制;汽车供应商电商销售中的转售价格限制。

对于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指南》明确列出了适用和不适用豁免条例的情况。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能提高经销销量的状况,适用于豁免条例。比如限制经销商在某区域主动销售,而不限制被动销售。

在零配件领域,《指南》规定不应限制为初装汽车配套的配件制造商生产“双标件”。在售后配件上,车企不应限制供应和流通,不应限制维修技术信息、测试仪器和维修工具的可获得性。新一版的《指南》较为全面地放开了售后市场。

需要注意的是,汽车供应商(车企)有权利要求其授权体系成员仅使用原厂配件和同质配件,并要求其授权体系成员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配件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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