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马上又迎来年底的购物车旺季了,现在各家4S店已经开始了各种预热,纷纷贴出了不少购物车优惠活动。通常,买了新 车,第一次保养是4S店免费给做,可是冯女士却在第一次保养时发现了非常蹊跷的事情,她被告知,她的车在她实际买车前几个月就出售了,这不是首次保养,得 自己花钱。冯女士一头雾水,找到买车的4S店,销售主管经理说,这是公司为了完成厂家的销售任务而做的虚假销售而已,对车主没什么影响。
但是冯女士认为这家汽车公司故意隐瞒车辆的真实购车日期和保修记录,构成欺诈,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还购车款及出库费、赔偿购置税、车船使用税,车辆价款三倍赔偿金,共计近80万元。北京朝阳法院今天开庭审理了这个案件。
冯女士的丈夫曹先生今天出庭代理诉讼,他说,今年2月,夫妻俩在北京博瑞祥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东风标志牌轿车,没开多久,就发现 了问题,最初驾驶车辆时感觉车辆在满员时走水泥路左后下部有嘎吱嘎吱的异响,水温表指针在70度与90度之间会不规则摆动,而且很快就提示该保养了。曹先 生:“我开3000公里,车的表就提示我该做保养了,到现在保养还没有做,就是因为车上提示做保养的灯亮了之后,到4S店做保养,发现了销售记录里以前的 销售日期,所以才出现今天大家伙坐在法庭上这件事。”
原告家在河北,所以首次保养就近去了一家4S店,工作人员说系统显示,他的车购车日期为2014年11月30日,此次不是首次保养,保养得自己 付费。为什么原告今年2月买车,而4S店的记录是2014年11月30日呢?被告方代理律师答辩说,涉案车辆是新车,销售记录是被告为了完成销售任务,提 前在东风标志的内部系统上申报车辆销售信息,但事实上并不存在真实销售。
被告方承认销售申报的事实没有告知过原告,但认为这不是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不影响原告权益。对此,曹先生不能认同,“这个事情你们卖车前为什 么不能告诉消费者,虚假销售和保修记录,被告代理律师说对我们没有影响和损害,您知道这个车对我们家造成多大的影响和灾难吗?”
曹先生在法庭上说,后来回忆起来买车时就有蹊跷。交完购车款后曹先生想试试车,发现电瓶没电,4S店将车留下充了一晚电,第二天曹先生验车时, 发现车的轮胎正面没有新轮胎通常都有的小细毛,销售人员支支吾吾,称车“绝对是新车”,没开过,对于曹先生的疑问则没有正面回应。
原告提出,有记录显示,车辆出售前进行过维修,对此被告回应:2015年1月18号,根据法律以及汽车厂商的要求,对包括争议车辆在内的新车进行了常规的授权车辆检查,并非车辆维修。关于该车成为在交付检进行过维修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庭审过程中,独任审判员程惠炳问原告如果知道虚假申报事实,是否还会买这辆车?曹先生说不会,如果买这种有瑕疵的车,还不如买二手车。因为信任这种大的4S店,想得到保障,所以才去被告处买:“有半点图便宜的心理去买车,我肯定不会说在你们家买了。”
原告主张退车、退款,三倍赔偿。原告代理人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欺诈和显不公平都是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本案原告方显然是受到了被告的欺诈,合同应该可以撤销。
而被告方认为原告不符合退车退款条件。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