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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押金盈利模式”何以遭质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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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享单车领域确实是一块诱人的大蛋糕,就连大名鼎鼎的郭台铭也想来分一杯羹。其实很多资本看上了共享单车,不仅仅是因为这种新的业态具有非常大的市场竞争力,实际上,使用共享单车是需要预付押金的。以摩拜为例,去年12月活跃用户量已达313.5万人,每月活跃用户押金总额超过9亿元。押金充进去容易退起来难,这庞大的资金做什么呢?在不在监管灰色地带?

  亟须类金融监管

  有人测算过,共享单车收取低廉的租赁费用最终可能是亏本或微利,押金和预存费用成为其重要盈利模式,难怪有人惊呼:你以为共享单车是租赁行业?其实人家是做金融的。这道出了问题的本质,当押金成为共享单车一种普遍的商业模式时,亟需一些类金融监管措施。

  从传统的民商法角度来看,“押金”具有担保性质,其目的是确保单车租赁使用人正当合理使用,并在出现自行车毁损情况下优先“受偿”。“押金”所产生的理财收益、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即归摩拜单车等平台。在民法规定上,“押金盈利模式”没有问题。

  “押金盈利模式”,对消费者或是社会而言,是一个高风险模式。货币是一种特殊的动产,占有即为所有,一旦收取就可以自由使用,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以外。目前共享单车押金监管还属于空白,甚至没有第三方监管,平台公司用于投资或理财等风险收益,或是公司临时资金周转。但出现资金断链、卷钱跑路等情况,必然导致押金退还兑付危机,从而侵犯到消费者利益。

  这是一个不小的公共利益,仅仅摩拜单车一家每个月押金就超过9亿元,随着共享单车市场的进一步扩大,数额必定随着增大。公共押金安全与否,还必须从公共利益的视角来审视、管理,监管部门切莫等闲视之,亟须对“押金”的规模、退还规则、用途等予以规范。

  于共享单车行业而言,“押金盈利模式”会侵蚀客户体验价值,“野蛮生长”不利于行业发展甚至导致行业乱象,从而失去客户失去未来,P2P理财等互联网模式引发的行业乱象应成为共享单车的前车之鉴。实际上,押金问题已经引发消费者投诉,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微博发布消息称,1月18日接到舆情:近日摩拜单车用户表示摩拜账户内的押金无法退还、充值难以入账,客服联系不上、账户上的押金莫名消失等问题。

  从企业诚信履约的角度来看,共享单车不应人为拖延退还押金时间。按照共享单车的规则,用户扫码上锁付费,相当于租赁服务主合同完成,押金规则应自动失效且自动退还。但共享单车却需要消费者去申请退还,明显是增加退还的难度。就算主动申请退还,还需2—7个工作日,从目前银行、微信、支付宝等其他退款“即时到账”的交易惯例来看,拖延时间过长,霸王合同条款显然有违企业呈现履约原则。

  窃以为,从传统的民法角度来检视单个商业行为,共享单车“押金盈利模式”是合理合法的,但从公共利益、消费者保护、企业诚信经营等视角,则是一种短视行为。当这种商业模式成为一个行业的普遍现象时,本质上就是一种类金融行为,容易酝酿系统性金融和广泛的公共利益风险,必须采取一些类金融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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