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故意杀人罪
检方指控,被告人田彦辉于2016年3月1日10时许,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与被害人邢某驾驶的普通货车发生剐蹭后逃离,邢某随后驾车紧跟田彦辉,在顺义区顺密路某路口红绿灯处,邢某下车抓住田彦辉驾驶车辆的车门与其交涉,田彦辉驾车挤压邢某,造成邢某双下肢被碾轧,致创伤性休克死亡。检方认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田彦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辩称其驾车与邢某车辆发生剐蹭后没有逃离,没有实施驾车挤压被害人的行为,主观上无伤害或者杀害他人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田彦辉的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定性为交通肇事罪,被害人对案件发生具有明显过错,被告人的亲友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因此希望法院对田彦辉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在被害人拽车门时加速驶离
案发时,一名路人目击了全过程。这名路人表示,当时他看到一辆重卡已经发动,但驾驶室外的邢某一只手拉着车门跟着车跑,另一只手一直在拍打车门。驾驶室中的田彦辉则一边加速,一边控制车辆方向,想把邢某别到一边。后来邢某被车剐倒,十轮重型货车从刑某下半身轧过去,大车司机也没有停车开门,直接就开走了。
田彦辉供述,当天他驾车从南法信地区拉渣土,行驶至一半路程的时候,前方出现了邢某的货车。由于邢某车速较慢,田彦辉开大灯示意让行。但田彦辉超车时不慎与邢某的车辆发生剐蹭,田彦辉不以为然,继续开车前行。邢某发现田彦辉没有停车,便开车追赶,堵截。田彦辉开车行驶至路口红绿灯处时被邢某赶上。此时路口绿灯亮起,田彦辉刚发动卡车,发现邢某已经拉开车门。田彦辉认为邢某要上车殴打他,赶忙将车门关上,但邢某依然追赶,还试图蹬着车门蹿上驾驶室。此时,邢某一脚蹬空滑了下去,田彦辉发现邢某倒地后,害怕邢某再度起身追赶,便开车加速离开路口。
据悉,田彦辉的雇主代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被害人亲属对田彦辉表示谅解。
被告获刑15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田彦辉所提其驾车与被害人车辆发生剐蹭后没有逃离,没有实施驾车挤压被害人的行为的辩解,经证据证明,田彦辉在发现自己所驾车辆与被害人所驾车辆发生剐蹭后,没有及时停车处理交通事故,反而驾车驶离。通过案发地红绿灯路口时,田彦辉在明知被害人抓住驾驶室车门的情况下,向被害人一侧打方向强行并道挤压被害人,故田彦辉的上述辩解与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作为经过正规培训取得驾驶执照的司机,田彦辉驾驶满载的十轮重型卡车从事高度危险作业应当持谨慎的注意义务,其明知被害人在拉拽车门并随车奔跑的情况下有滑脱并被卷入车轮导致伤亡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在发现被害人倒地后不但没有立即停车查看情况抢救伤者,反而驾车加速驶离,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田彦辉属于明知其行为有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故意犯罪,故田彦辉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田彦辉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田彦辉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亲友代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被害人近亲属对田彦辉予以谅解以及本案具体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最终认定田彦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