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公务员撞车 声称有“代驾”
2015年11月27日晚,北京市密云区一名公务员师某醉酒后,因私事驾车前往密云区某小区,后在该小区内驾驶“捷达”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倒车,倒车过程中与停放在该小区内的张某某的“哈弗”牌小型轿车左后部接触,“捷达”牌小型轿车和“哈弗”牌小型轿车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居住在该小区的谢某和高某正巧看到师某倒车事发的整个过程,于是拨打了110报警。
民警赶到案发现场后立即对师某进行了盘问,师某对民警的调查极不配合,态度恶劣地予以抗拒。民警在事故现场对师某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0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9.5mg/100ml。
师某只对民警承认自己喝了酒却不承认开过车,声称自己当时雇了代驾司机。师某称代驾司机“肇事后逃离现场”,他也不能提供代驾的详细信息。
“代驾”出庭作证 谎言被戳穿
一审法院审理该案后宣判被告人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师某不服,提出上诉。
师某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提供了他当时聘请的所谓“代驾司机”曹某为他出庭作证。在庭审期间,二审主审法官为了审查判断曹某证言的真实性,让曹某详细陈述了当天晚上师某聘请其做“代驾司机”的完整经过,并针对案件的关键情节对其进行了询问。
审判人员发现证人曹某提供的证言与在案的证据存在诸多矛盾,首先,物证照片显示张某某“哈弗”牌小型轿车后保险杠左侧被剐蹭,曹某一直说被撞的车辆是车头损坏,与客观情况不符。对于一个老司机来说,把实际剐蹭的位置记错的可能性极小。其次,证人曹某所述的案发现场其他细节,和目击证人高某与谢某所证明的内容也存在诸多矛盾。
公务员上诉遭驳回 涉嫌妨害作证
三中院法官由此判断,“代驾司机”曹某的证言不具有真实性,师某即是当晚醉酒驾车的实际人员。法院二审审理后宣判驳回被告人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关于案件中涉及作伪证的情节将另案处理,其中师某涉嫌妨害作证,所谓的代驾司机曹某涉嫌包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