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哈尔滨市政府出台《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从2016年起,每年逐步提高各级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公共 机构购买公务用车以及公交客车、环卫车辆等的新能源汽车所占比例,到2017年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所占比例不低于30%。
根据该政策,对在哈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组织和具有哈市户籍的居民,在哈市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将车籍落户本市的,给予地方配套财政补贴;对购买使用新能 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补贴标准,对纯电动汽车按1:1、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按1:0.8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财政补贴。国家和地方配套财政补贴总额 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鼓励、支持企业在哈生产和销售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享受地方财政补贴的,应当具备产品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 围、新能源汽车应适合哈市冬季运行等条件。
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 安装条件的比例不低于10%。允许在具备条件的公交首末站周边公用地块规划建设公交专用充电设施。充电设施建设资金应当主要通过市场化运作、争取中央财政 奖励等方式筹集,在此基础上地方财政视情况给予补贴。
新能源汽车的管理相关部门应开辟新能源汽车车辆注册登记、上牌、年检等服务绿色通道,并给予核发绿色环保标志;在市内行驶不受尾号行驶措施限制。对 纯电动物流配送、邮政快递和环卫等车辆,允许其全天候、全路段通行;新能源汽车在收费停车位充电,免收停车费。此外,对在哈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其被 工信部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整车车型并形成产业化的,给予每个车型50万元奖励;其被工信部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的改 装车、专用车新能源车型并形成产业化的,给予每个车型30万元奖励。